2013-7-26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决定
- 2013年7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为了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推动两岸交流合作向更广范围、更大规模、更高层次迈进,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决定。
-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是经国家批准的开展两岸交流合作和对外开放先行先试的综合实验区域。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应当实行灵活、开放、包容的对台政策,实施全方位高水平大开放的对外战略,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建设两岸交流合作的先行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示范区、两岸同胞共同生活的宜居区、海峡西岸科学发展的先导区,构建两岸同胞共同参与国际竞争的合作平台和宜居宜业的共同家园,形成机制先进、政策开放、文化包容、经济多元的现代化、国际化综合实验区。
- 二、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解放思想、大胆实验,科学规划、严格实施,产业为先、合理布局,加强监管、绿色发展,坚持开发和保护相结合,突出开放、智慧、低碳、生态特色,严格保护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岸线等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及中央、省人民政府特别赋予的管理权限,统一领导和管理实验区开放开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管辖范围为海坛岛及附属岛屿。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灵活的原则,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减少行政层级,提高行政效能。
- 四、加强法制建设,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提供制度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家授权积极行使地方立法权,适时制定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地方性法规。
- 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可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就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适用问题作出相应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就适用问题作出相应决定。
- 五、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工作的领导,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推进实验区开放开发,推动产业、资金、人才向实验区集聚,统筹平潭综合实验区与相邻地区、国内其他地区联动发展。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不违背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省人民政府可以就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有关事项作出决策,制定规章、决定或命令,在实验区范围内先行先试,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六、鼓励、支持和保护平潭综合实验区探索经济、社会、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开展两岸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交流合作综合试验。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开放开发过程中,应当抢抓机遇,积极作为,坚持先行先试和依法行政,注重借鉴国际及台湾等地区在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让开放开发成果惠及两岸同胞。
-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不违背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促进与台湾地区和对外交流合作的规范性文件,在实验区范围内先行先试,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七、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作为推进福建先行先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充分利用一切有利条件,支持和促进实验区全方位开放开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各自优势,主动融入,主动对接,采取有效措施与实验区互动发展。各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实践,认真落实有关实验区的政策举措,进一步简政放权,坚持特事特办,新事新办。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两岸同胞建言献策,积极参与实验区开发建设,努力把平潭综合实验区建成两岸同胞合作建设、先行先试、科学发展的共同家园,为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发挥更大作用。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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