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不可用
搜索
    请等待...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5-1-1 国务院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根据2024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 (一)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
      • (二) 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
      • (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 (四) 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
      • (五)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
      • (六)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
      • (七)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
    •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 (一) 妇女节(3月8日) ,妇女放假半天;
      • (二) 青年节(5月4日) ,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 (三) 儿童节(6月1日) ,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 (四)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 ,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 第七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字数≈802
    下一篇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